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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与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1)雁民初字第055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文XX。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3元。


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



书 记 员  沈XX


  • 2011-12-05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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