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诉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3元。
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