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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刑终37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99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粤08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8月15日3时许,黄X(已判决)与杨X、朱某、“思含”(女,身份不明)等四人在湛江市赤坎区XX“吉X力”烧烤店内吃宵夜,因“吉X力”烧烤店的店员艾X1提、伊XX尼?艾X3要打烊则催促黄X等人离开,随后双方发生语言冲突。黄X、杨X等人离店后,黄X打电话给被告人黄XX,说其在“吉X力”烧烤店与店员发生冲突,让黄XX找几个人持刀来打砸“吉X力”烧烤店泄愤。当天凌晨4时许,黄X、杨X与黄XX纠集来的几名男青年持长柄镰刀来到“吉X力”烧烤店附近,由于“吉X力”烧烤店已经打烊关门,黄X等人持长柄镰刀打砸“吉X力”烧烤店的卷闸门和招牌,打伤外出归来的店员依XX?麦XX、乌XX斯姆?艾X4,并打坏依XX?麦XX的一台VI**手机。在烧烤店店内的店员艾X1提、伊XX尼?艾X3听到打斗声后打开卷闸门出来,黄X等人见状开始逃跑。艾X1提、伊XX尼?艾X3将杨X当场抓获,并在门前缴获一把长柄镰刀。经鉴定,吉X力烧烤店被打砸坏的招牌、卷闸门价值人民币602元;被害人依XX?麦XX被打砸坏的一台VI**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乌XX斯姆?艾X4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依XX?麦XX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删除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说明,证人艾X1提、伊XX尼?艾X3、陈X的证言,被害人吉X力?艾X5、依XX?麦XX、乌XX斯姆?艾X4的陈述,同案人黄X、杨X的供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黄XX为了发泄情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和任某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黄XX虽未直接动手打人和打砸财物,但其为同伙提供刀具,并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其在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黄XX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上诉人黄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XX虽未直接殴打他人和打砸财物,但上诉人黄XX接到同案人黄X电话后立即准备好作案工具,并纠集人员,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罗勇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