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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翁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XX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XX,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XX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XX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XX,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XX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XX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龙水村民委员会大村村民小组(原东海岛试验区东简镇龙水村大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龙水村民委员会大村。
负责人:翁XX,组长。
原审第三人:翁XX,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XX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XX、翁XX、吴XX、翁XX、余XX与被上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龙水村民委员会大村村民小组及第三人翁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余XX、翁XX、吴XX、翁XX、余XX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089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XX、翁XX、吴XX、翁XX、余XX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余XX、翁XX、吴XX、翁XX、余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XX、翁XX、吴XX、翁XX、余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余XX、翁XX、吴XX、翁XX、余X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陈春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翟XX
书记员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