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湛江XX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唐小金律师 在线
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913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林X、湛江XX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XX。 法定代表人:黎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XXTCL国际E城XX。 法定代表人:罗家其,总经理。 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湛江XX公司、吴X、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5)湛遂法民一初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X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本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曾庆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小金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小金律师
5.0分服务:1913人执业:11年
唐小金律师
14408201****3317 执业认证
  • 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2503-2504
唐小金律师现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是湛江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期间,唐律师...
  • 159 7593 0626
  • 1597593062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