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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3民初824号
原告:梁X,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原告梁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梁X负担。
审 判 长 赵嘉裕
人民陪审员 吴明英
人民陪审员 吴红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