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谢X、马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X,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上诉人谢X、马XX因与被上诉人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谢X、马XX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谢X、马XX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谢X、马XX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X、马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励
审判员 陈湛雅
审判员 曾庆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