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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与黄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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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与黄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883民初1749号 原告易X,女,汉族,住所:吴川市,现住湛江市。 委托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汉族,住所:吴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 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XX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吴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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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金律师现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是湛江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期间,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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