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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何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0403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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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何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03民初1721号
原告:钱XX,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一般代理。
被告:何XX,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吴XX,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钱XX与被告何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9月26日原告申请鉴定,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钱XX承担。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
  • 1970-01-01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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