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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杨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03民特3号
申请人:杨X,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杨XX,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申请人杨X申请被申请人杨XX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精神状态尚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