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李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永平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8民初331号
原告:杨XX,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彝族,永平县水务局干部,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
被告:李XX,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王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以暂时不作司法鉴定为由撤回诉讼,原告杨XX撤回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程崇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