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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未取得房东同意,委托人损失被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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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承租房屋时未被告知房东不同意转租,合同未到期被房东赶出租赁门面,通过分析准备相应的受损证据,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案件详情

李XX与大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2901民初2696号

原告:李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大理XX公司;原告李XX与被告大理XX公司(以下简称大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大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5904元、搬迁费1800元、停业两个月的经营损失18000元,总计2570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日,向XX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大理经开XX××号铺面(右间铺面,面积为35平方米)租赁给原告用于彩票销售,租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年租金为2.4万元;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因被告改建、扩建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并取得原告同意,如被告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共付给被告2.4万元。4月初,原告对租赁的门面进行装修,支出5904元。2017年9月25日,向XX在原告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告知原告搬离该门面,随后该门面的房东强硬要求原告在10月1日前搬离该门面,10月1日,房东断水断电,10月5日,原告无奈搬离该门面。原告接到通知后多次联系向XX欲协商处理门面租赁事宜,但其避而不见,只在9月29日退还了原告租金1.2万元。因不能及时找到新铺面,原告在满江五洲国际租了两个月的仓库用于存放打印彩票的设施等物品,租金每月600元,并支付了搬迁费600元。按彩票管理中心规定,变动经营场所的审批、勘察、定点等程序繁琐,被告在原告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搬离门面,致使原告两个月内无法正常经营,经营期间,原告每月纯收入为9856.38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大理XX公司辩称,我方同意解除《门面租赁合同》,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对铺面装修只是做了门头、灯箱和一个柜台,未做其他装修,原告搬离该铺面时已经全部搬走了,不存在装修费损失。搬迁费在合同到期后也会产生,不应由我方承担,原告搬离后一个多月就正常经营了,不存在其主张的两个月的损失。原告使用的家具也是我方提供的,至原告搬离其也未交还,原告租赁铺面钥匙由原告掌握,我们搬离时发现放置在里面的两台电脑主机也已丢失。我们提前一个月就与原告说过铺面我们不租了需要搬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1.微信截图3张,欲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出面与房东协商租赁事宜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但被告工作人员退还原告租金1.2万元后就将原告从微信好友中删除;2.收条复印件3份,欲证明原告支出装修费5904元、搬迁费600元及仓库租赁费1200元;3.大理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原告2017年4至9月福彩销量表、结算报表以及体彩报表,欲证明原告销售体育彩票及福利彩票的收入情况;4.《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销合同》原件、《福利彩票销售经营权转让协议》原件、禾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禾XX将其销售福利彩票的经营权(投注点编号为531XXXX1956)转让给原告,说明禾XX以其身份向云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请代销,因不能变更名字,故在转让经营权后仍由其与云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合同;5.《关于共同经营电脑体彩彩票投注点的协议》原件一份,欲证明左情珍将其体育彩票(投注点编号为12037)的销售管理委托给原告。经质证,被告对上述第1组证据认为被告已提前一个月告知原告,且向XX已在微信中告知原告要求其赔偿丢失的两台电脑主机;对第2组证据认为原告在搬离铺面时已将所有装修的东西带走,并在新开张的店面使用,不存在装修费损失,对收据的合法性不认可;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意见,但不认可原告的销售量及收入情况;对第4组证据中的《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销合同》、《福利彩票销售经营权转让协议》真实性无意见,但认为不是原告本人与云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合同,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内容;对禾XX身份证不认可;第5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认可第1组证据系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聊天记录,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中装修费项目与原、被告陈述相符,搬迁费、仓库租赁费产生时间及项目合理,予以采信;第3、4、5组证据相互印证,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经营彩票销售的情况,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租了位于大理经济开XX××号商铺用于经营租车业务。2017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大理经济开XX××号商铺中右边一间铺子(面积为35平方米)用于彩票销售,租期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租金2.4万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被告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告,并取得原告同意,如原告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被告,并取得被告同意,如被告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若原告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承租该铺面后,原告进行了装修,支出安装门头广告牌费3680元、走势图费1944元、门口红地毯费280元,共计5904元。装修完毕后,原告在该铺面销售中国福利彩票(站点:531XXXX1956)及中国体育彩票(门店编号:14-012037)。因该铺面无法满足被告的经营需要,2017年9月,被告通知原告搬离,当月底被告退还了原告租金1.2万元,并搬离了该铺面。原告与被告方协商租赁事宜,无果。2017年10月5日,原告搬离该铺面。原告因未找到合适铺面,到大理市××镇满江租赁一仓库(每月租金600元,承租2个月共计支出租金1200元)用于摆放经营物品及设备,并支出搬迁费600元。2017年11月初,原告重新租得铺面并继续经营彩票销售,新店所用设备及部分装修材料系原天庆路××号商铺所用材料。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原告销售彩票月收入(按彩票销售额9%计算的代销费)情况为:中国福利彩票4至9月收入分别为7728.48元、8512.92元、7448.40元、6883.02元、9127.80元、11100.96元,合计50801.58元;中国体育彩票4至9月收入分别为1283.76元、2081.25元、1772.91元、3232.17元、6906.42元、5741.55元,合计21018.0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因故需要收回房屋的,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但被告在租赁期限内未按此约定履行,致使原告在租赁期限内搬离,被告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如被告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的内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装修费考虑原告已在天庆路××号商铺正常经营半年及新店仍继续使用部分装修材料的事实,对其主张的装修费不予支持;搬迁费600元产生合理、真实,予以支持;仓库租赁费根据原告新店重新开业的时间,本院支持原告该项主张600元;收入损失结合原告举证情况及约一个月未经营的事实,扣除此期间未产生的租金成本,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该项主张11000元。综上,原告损失合计为12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XX与被告大理XX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大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各项损失费12200元。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李XX负担122元,被告大理XX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XX

  • 1970-01-01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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