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与袁X、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2民初1580号
原告:陈X,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袁X,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邹XX,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XX一段**。
负责人:潘XX。
原告陈X与被告袁X、张XX、邹XX、中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陈X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