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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与姜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924行审13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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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与姜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924行审132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北海XX**。
法定代表人缪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中国海监东台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姜XX,男,195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姜XX海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姜XX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撤回对姜XX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仲XX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XX
  • 1970-01-01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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