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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981民初178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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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1780号
原告:刘XX,女,194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0715167,住所地东台市东亭北XX**。
主要负责人:马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江苏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东台市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吕XX
  • 1970-01-0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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