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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辽0204民初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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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6469号
申请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迪,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X名下在上海XX银行账号尾号为40371的账户存款286200元,不足部分查封被告吴X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并提供担保人白XX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X名下在上海XX银行账号尾号为40371的账户存款286200元,如存款不足则继续查封被告吴X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
二、查封担保人白XX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1951元,由申请人张XX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凌云
  • 1970-01-01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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