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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李X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辽0211执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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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李X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3004号
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吴X,系辽宁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迪,系辽宁XX。
被执行人李X,女,汉族,住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077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X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张XX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X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银行及互联网银行无足额存款,且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源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XX 审判员傅X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 1970-01-01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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