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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公司与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6211号
原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XX**鲁商凤凰城C4-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0671333C。
法定代表人:粟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陈静,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XX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