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421民初2607号之一
债权债务
胡多兵律师 在线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79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朱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2607号之一
原告:朱XX,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原告朱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朱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计1958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卓生华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XX
  • 1970-01-01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多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多兵律师
5.0分服务:979人执业:6年
胡多兵律师
13304201****6926 执业认证
  •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
胡多兵律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新兴法律行...
  • 183 5833 1739
  • 1835833173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