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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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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民初3855号 原告:江XX,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实习),浙江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本院受理原告江XX与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X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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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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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胡多兵律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8年专业执业经验。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接受系统法学理论教育,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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