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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421民初385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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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民初3855号
原告:江XX,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实习),浙江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本院受理原告江XX与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X
  • 1970-01-01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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