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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XX与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湘0703民初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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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XX与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民初2460号
原告:谌XX,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淋,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X,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黄XX,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谌XX与被告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谌XX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谌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谌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谌XX负担。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XX
  • 1970-01-01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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