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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财政局与石门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湘0726民初61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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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财政局与石门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26民初618号
原告:石门县财政局,住所地石门县澧阳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XXXX06434475X。
负责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湖南XX律师。
被告:石门县XX公司,住,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XX**册号430XXXX0009983。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号360XXXX0003970。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淋,湖南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石门县财政局与被告石门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郭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门县财政局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40元,减半收取计34070元,由石门县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冉成文
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
人民陪审员  段建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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