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石门县财政局与石门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湘0726民初618号
合同事务
王麒淋律师 在线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44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石门县财政局与石门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26民初618号
原告:石门县财政局,住所地石门县澧阳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XXXX06434475X。
负责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湖南XX律师。
被告:石门县XX公司,住,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XX**册号430XXXX0009983。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号360XXXX0003970。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淋,湖南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石门县财政局与被告石门县XX公司、江西XX公司、郭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门县财政局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40元,减半收取计34070元,由石门县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冉成文
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
人民陪审员  段建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麒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麒淋律师
5.0分服务:444人执业:7年
王麒淋律师
14307201****4447 执业认证
  •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浦金尚城酒店六楼
武陵区政协常务委员,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管理委员会委员,社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副会长,常德市律协参政议政专门委员...
  • 186 7063 6382
  • 186706363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