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X与被执行人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8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胡X,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代理人:何XX、余梅,海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安XX,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胡X与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美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X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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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韦XX 撰稿:韦XX 校对:蒙XX刷:余XX印制
审核:韦XX 撰稿:韦XX 校对:蒙XX刷:余XX印制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