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余XX与十堰市XX公司、十堰市张湾区XX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民初1178号
原告:余XX,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梅,海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张湾区XX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余XX诉被告十堰市XX公司、十堰市张湾区XX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余XX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余XX承担。
审判员 冯继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