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曲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民终2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系上诉人的股东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XX。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祥顺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于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