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曲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仲美律师

案件详情

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曲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民终2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系上诉人的股东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XX。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祥顺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于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