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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段XX、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10725号
原告:XXX,女,1986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太红,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超,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段XX,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紫金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主要负责人:邓XX。
原告XXX与被告段XX、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XXX于2019年1月4日提出撤回对段XX、紫金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提出撤回对段XX、紫金XX公司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段XX、紫金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原告XXX负担(此费原告已交)。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冯XX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