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邓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6民终63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柳生律师

案件详情

邓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民终6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柳生,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见友,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潘XX,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冼XX,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邓XX因与被上诉人梁XX、原审被告潘XX、原审第三人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邓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邓XX对梁XX与潘XX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梁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已认定邓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邓XX从未对该笔借款作出任何确认的意思表示。本案借款发生在梁XX与潘XX之间,借款时间为2015年7月,直至2017年年底,邓XX才得知该笔借款的发生,出于夫妻感情的考量,依靠亲戚朋友的借款帮助潘XX偿还了30万元。从时间上来看,自2015年7月到2017年年底,时间跨度接近两年半,期间,潘XX先向梁XX出具《借款协议》,又于2017年2月应梁XX的要求出具《借款确认函》再次确认借款,但邓XX均不知情,没有签字确认,没有向梁XX做出任何还款承诺,也没有对潘XX的借款进行追认。二、一审判决认定邓XX对梁XX承诺还款及追认错误。从梁XX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分析得知,邓XX对借款一直不知情,梁XX也承认并且安慰邓XX“火气攻心的时候”不要“意气用事”。同时,邓XX向梁XX说的是“佢比数我会帮佢还”,从语意的表达来看,邓XX表达的意思是“潘XX个人的借款,我会帮助他还”,而“帮”的意思表示是帮助,区别于“替”的代替、取代、更换等意思表示。这个“帮”字,体现的是邓XX在夫妻关系及感情生活中对另一半的关心和帮助,事实上,邓XX也没有办法拿出那么多钱来帮助潘XX,其偿还给梁XX的30万元,也是其多年的积蓄以及向亲朋借的钱。在这样的经济、情感的客观条件下,邓XX不可能对梁XX作出任何承诺还款及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三、一审判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不良的社会导向。一个以家庭、子女为主的妇女,在丈夫遇到困难的时候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他,结果却莫名背上140余万元的债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梁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潘XX述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冼XX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梁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潘XX、邓XX连带偿还梁X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168000元(利息以XXX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由潘XX、邓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1日,潘XX出具《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为珠宝生意经营需要,收到冼XX借出的XXX元,借期两年,月利率1.5%,2017年7月31日本息一并归还;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逾期三个月后,从第四个月起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3日,潘XX分别收到梁XX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各500000元。
2017年2月20日,潘XX出具《借款确认函》,确认:潘XX于2015年7月31日与冼XX达成借款协议,由冼XX借款XXX元予潘XX,因冼XX没有资金出借,三方同意由梁XX分三次通过梁XX的银行账户将XXX元转给潘XX,故潘XX与冼XX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实际出借人是梁XX;潘XX已于2015年8月全额收到上述XXX元,并同意按《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内容向梁XX承担义务,包括偿还本息;潘XX同意任何一期利息不能按月及时清偿时,自该月起各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其后,冼XX出具《确认函》,确认2015年7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150万元借款均由梁XX借给潘XX,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梁XX与潘XX双方解决。
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7日,邓XX分别向梁XX转账200000元、100000元。2018年1月8日,潘XX向梁XX归还现金280000元。
潘XX、邓XX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
庭审中,梁XX称潘XX支付了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的利息,之后潘XX、邓XX归还的580000元均是利息。潘XX称借款之后至2017年1月期间,其按月利率1.5%向梁XX支付利息,之后因生意难做没有钱付息,便要求邓XX将房屋卖掉;2018年1月8日归还的280000元是本金。邓XX称归还的300000元是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虽然借款协议是约定潘XX向冼XX借款,但借款XXX元实际上均是梁XX转账交付给潘XX,潘XX、邓XX所还款项均是还给梁XX,梁XX、潘XX、冼XX均确认由潘XX向梁XX承担上述借款相应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确认梁XX以其名义向潘XX、邓XX主张权利。梁XX主张向潘XX出借款项XXX元,并提供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借款确认函等证据,潘XX对此没有异议,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已还款项性质问题。双方对潘XX、邓XX还款58万元没有异议,梁XX称是利息,潘XX、邓XX称是归还借款本金。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顺序,而上述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还款应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潘XX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借款确认函》承诺如任何一期利息不能按月及时清偿的,自该月起各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梁XX、潘XX确认潘XX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份,之后没有再依约支付;据此,上述580000元应自2017年2月1起根据还款时间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超出部分再抵扣本金,经核算,580000元中,513000元为已支付的至2018年1月8日的借款利息,67000元为已归还的借款本金,则潘XX尚欠梁XX借款本金XXX元。
关于利息问题。如前所述,潘XX尚欠梁XX借款本金XXX元,借款利息已归还至2018年1月8日,故本案利息应以XXX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9日起算;潘XX承诺逾期支付利息的按月利率3%计算逾期之后的利息,且潘XX逾期未清偿借款,现梁XX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其利息计算标准没有超出双方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利息应以XXX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关于邓XX是否应对潘XX的本案借款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问题。经查,涉案借款发生于潘XX、邓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邓XX与梁XX的微信聊天记录,邓XX事后得知潘XX借款一事,向梁XX承诺还款,并向梁XX还款共计300000元,可以认定邓XX对潘XX的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并以其行为表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债务应认定为潘XX、邓XX夫妻共同债务,邓X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潘X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XXX元及支付以XXX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梁XX;二、邓XX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812元,减半收取计9906元(梁XX已预交),由梁XX负担1396元,潘XX、邓XX连带负担8510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对梁XX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梁XX申请,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退还予梁XX。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邓XX与梁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0月(日期不清晰),邓XX说“你可唔可以帮帮忙,我想10月份可以的话还100万先,剩下75就等我绿地间房卖左马上还,因为我都唔想拖你……”。10月9日,邓XX说“英,我刚刚收了1笔数,先转俾你20万”,梁XX回复“借据上有账号”。10月18日,邓XX说“英,我对阿X死心了,但佢笔数我还会帮佢还,你不用担心”,梁XX回复“火气攻心的时候,别决定任何事情”。10月19日,梁XX发语音,邓XX回复“我理解,但对于我老公我真的无言以对,也觉得很累我支持唔到了,我想办法搞定你笔数和他离婚算了”。10月27日,梁XX说“你老公答应了冼X这个月全部结清”“我昨天去问阿X,问他这样答应,怎么还?他说他这几天会还”,邓XX回复“佢冇咁的能力还,现在我帮佢还,当时借钱我唔知情,但现在我知道左无论点都会尽力还”“我由知道到现在也只有两个月时间,麻烦你俾点时间我筹钱”。
二审庭审中,邓XX陈述,其已于2017年将其与潘XX婚姻期间购买的一间房屋以250万元予以出卖,出卖所得款项由邓XX掌握,但其中部分已用于还房贷。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于潘XX、邓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XX与梁XX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邓XX得知潘XX向梁XX借款后,向梁XX陈述“我想10月份可以的话还100万先,剩下75万就等我绿地间房卖左马上还”“佢笔数我还会帮佢还”“我想办法搞定你笔数”“当时借钱我唔知情,但现在我知道左无论点都会尽力还”“俾点时间我筹钱”,上述证据表明邓XX向梁XX承诺还本案借款,可以认定邓XX对本案借款作出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且邓XX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7日分别向梁XX转账200000元、100000元,亦以其行为表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邓XX上诉主张其帮助潘XX还款,不代表对邓XX作出还款承诺及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7元,由邓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徐立伟
审判员 吴绮擎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XX
书记员幸XX
  • 1970-01-01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