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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粤0823民初2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柳生律师

案件详情

杨X与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遂溪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3民初276号
原告:杨X,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系广东XX律师。
委托委托代理人:廖柳生,系广东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乐山XX**恒兴大厦**。
负责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广东XX律师。
原告杨X诉被告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杨X于2019年4月24日以与被告中国XX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23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陆华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1970-01-01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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