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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与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民初6816号之一
原告:汤XX,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广东XX律师。
被告:黎XX,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刘XX,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柳生,广东XX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汤XX与被告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汤XX于2017年12月5日以与被告黎XX、刘XX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1元由原告汤XX承担。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管燕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