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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涡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5)亳行终字第000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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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4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XX,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李XX因诉被上诉人涡阳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5-04-28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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