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4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XX,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李XX因诉被上诉人涡阳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