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安徽XX律师。
被告:许XX,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许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 判 长 张 亚
审 判 员 李悦超
人民陪审员 付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