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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XX与许XX、中国XX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盛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安徽XX律师。


被告:许XX,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XX诉被告许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XX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 判 长  张 亚


审 判 员  李悦超


人民陪审员  付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6-29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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