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张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黄晓栋律师 在线
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654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下称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上诉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X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3月12日,张X进入XX公司工作。XX公司为张X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24日,张X发生伤害事故。2012年9月29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X为工伤。2012年12月19日,张X的伤情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之后,XX公司协助张X至工伤保险基金会进行工伤理赔。2013年2月20日,工伤保险基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3,944.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5月2日,工伤保险基金会向张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2013年2月底,张X因个人原因辞职。2013年6月24日,张X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2013年8月26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414号裁决书作出XX公司应支付张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2,204.59元的裁决。XX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另查,2013年2月21日,双方签署承诺书,内容为:"在本人工伤治疗中,我向公司借的款项在工伤理赔后会一次性还清;本人希望公司尽快协助办理工伤理赔事宜,本人拿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后本次工伤事情就一次性了结,因本次工伤我已同公司无其他经济纠纷;本人不会再向公司主张一切权利(包括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伤残等级费、看病车费、复查费用、公司病假期间的生活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等)"。


XX公司诉称,张X在提出辞职时写了承诺书,明确表示不会再向XX公司主张一切权利。现起诉要求判决XX公司不予支付张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


张X辩称,同意仲裁裁决,驳回XX公司的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有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第一、双方签署承诺书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纠纷系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才产生的;第二、双方签署的承诺书中,对于张X放弃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公司诉称因张X签署了承诺书,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XX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张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关于XX公司应支付张X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2,204.59元,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076元;二、上海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04.5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XX公司负担。


XX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XX公司上诉称,张X于2013年2月21日离职前所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上明确张X就工伤事宜已理赔到相应款项,双方就本次工伤不再有其他纠纷,故张X现再行要求XX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次,张X出具该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张X所述的误解。再者,承诺书中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已经包含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XX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如其诉请。


张X辩称,其受伤后XX公司将相关工伤认定文件截留,并要求其签订承诺书后才能进行工伤理赔,张X不得已才签订所谓承诺书。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在工伤职工离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现XX公司以张X承诺为由,欲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然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原审法院审理中陈述的一致。鉴于原审判决对XX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已经作出了详尽、合理的阐述,本院不再赘述,而XX公司在上诉时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主张,故本院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印建华



书 记 员  倪 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2014-02-07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晓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晓栋律师
5.0分服务:654人执业:13年
黄晓栋律师
13101201****6902 执业认证
  • 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 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818号(嘉鼎国际)303室(近嘉定区司法中心)
黄晓栋律师,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嘉定最大律师事务所之一),职务: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在嘉定区公检法、劳动局等部门...
  • 137 7440 5238
  • 137744052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