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郎丰强,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X,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马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1998年生育一女郭某乙。后因家庭琐事造成双方矛盾不断。2010年6月,原告与女儿在外租房居住,并与被告至今分居已达3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经核实也无法予以确认,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马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