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XX实习律师。
被告许XX。
委托代理人刘X,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许XX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XX,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XX,属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被告许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许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符XX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