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海南XX公司诉被告XX南XX公司、XX南XX公司、定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澄民初字第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武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快速干道北侧20公里处熙岸高XX5栋1408房。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XX实习律师。


被告XX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5号华XX5房。


负责人方X。


被告XX南XX公司,住所地XX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被告定安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圩文明中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XX,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海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XX公司诉被告XX南XX公司、XX南XX公司、定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XX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59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海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郑大朋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温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曾令侨撰稿:刘XX对:温XX刷:李XX印制(共印10份)


  • 2014-06-23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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