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XX。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XX。
被告羊XX。
被告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羊XX、林XX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羊XX、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林XX、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 判 长 羊XX
审 判 员 吴XX
人民陪审员 江XX
书 记 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