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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羊XX与林XX经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龙民二初字第5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武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XX。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XX。


被告羊XX。


被告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羊XX、林XX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羊XX、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林XX、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 判 长 羊XX


审 判 员 吴XX


人民陪审员 江XX



书 记 员 罗XX?


  • 2013-09-09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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