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海南XX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244号凤翔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海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海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4月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其余一半261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杨 新
代理审判员 陈 肖
代理审判员 黄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