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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被告海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2)

  • 合同事务
  • (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1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武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海南XX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244号凤翔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海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海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4月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其余一半261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杨 新


代理审判员 陈 肖


代理审判员 黄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4-09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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