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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诉遂宁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船山民初字第17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德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男,22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XX律师。


被告遂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朱X诉被告遂宁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王X(代)


  • 2014-08-29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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