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男,22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XX律师。
被告遂宁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朱X诉被告遂宁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王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