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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0)京0101民初105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成江、丁志刚...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成功争取相应赔偿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10532号

  原告:王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邢台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河北XX律师。

  被告:仝X,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XX。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仝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被告仝X,被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87.6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40元、误工费286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51943.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2日19时49分,在东城区前门东XX大舞台门前,被告仝X驾驶×××与张XX驾驶的无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接触造成张XX车内乘客王XX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仝X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进行了治疗,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仝X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认可,无预赔,认为原告伤情与该起事故无关。

  被告XX公司辩称,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认可,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无预赔。原告并未向交警陈述其在事故中受伤,交通事故中原告自称右脚受伤,只是记载原告陈述,不是交警查明的事实,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2日19时49分,在本市东城区前门东XX大舞台门前,被告仝X驾驶×××与张XX驾驶的无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仝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认定书记载张XX车内乘客王XX自称右脚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提交北京市普仁医院2019年12月22日23:04分诊断,右外踝骨折。治疗过程中,支出医疗费2387.6元。被告认为原告伤情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均不予认可。原告庭前自行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损伤三期进行鉴定,2020年5月28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建议王XX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2100元,为原告垫付。关于护理情况,原告称为家属护理,但未向本院提交护理人员相应误工证明。关于误工费,原告称从事两份工作,关于兼职情况,收入未显示为工资收入。上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机动车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分担。本案中,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以及原告就诊时间,可以认定原告系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有被告予以赔偿。具体到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经本院依法核算,支持2387.6元;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支持4500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护理人员特点,本院支持9000元;交通费,酌定为300元;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工作特点,本院支持10000元;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至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2387.6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王XX负担14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00元及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仝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XX


  • 2020-08-25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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