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19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某某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号。
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楠、高X,辽宁成功XXX律师。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起诉书对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