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1602 刑初649 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XX。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归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邹玉杰,安徽XX律师。
辩护人彭XX,安徽XX实习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0) 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张X在实际未有施工修建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邹李村曹庄新XX下水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竣工验收表等手续并开具相关发票向双沟镇镇政府报账,
I 共计骗取双沟镇镇政府23.63万元。该案由章州市谯城区监委调查发现并于2018年8月31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张X于2018年8月4日退还19万元于双沟镇镇政府。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X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张X在实际未有施工修建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邹李村曹庄新XX下水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竣工验收表等手续并开具相关发票向双沟镇镇政府报账,共计骗取双沟镇镇政府23. 63万元。该案由亳州市谯城区监委调查发现并于2018年8月31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张X于2018年8 月4日退还19万元于双沟镇镇政府。
另查明,2020年5月6日收到张X退回第二批邹李存
曹庄土地置换资金4.63万元,该款项已缴纳至双沟镇政府财政账户0 2019年II月27日,被告人张X主动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责任区刑警五队投案。双沟依镇政府同意对张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区纪委移交材料、邹李村张X工作简历、情况说明、收款收据、邹李村张X工作简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董XX、冯XX、曹XX等人证言、被告人张X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X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且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另经社区影响评估,张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莉
审 判 员闫歌
人民陪审员 仇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