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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卢建军律师助力非法集资案被告人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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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卢建军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成功推动法庭将“坦白”升格认定为“自首”,同时巩固“从犯”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幅度的量刑减让,刑期接近公诉建议下限。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XX,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陈X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官某某(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邱XX(某公司市场总监)。

涉案公司: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某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亦由陈XX成立。

被害人:戴X、郑某某、于XX、付XX等28名投资者。

2018年8月起,陈XX、邱XX、官某某合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陈XX注册成立某公司,经营外汇理财Mxx平台,承诺年化收益率24%-84%吸引客户投资;另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数xxxAC”虚拟币,承诺发行价1元、上市价2元、三个月内上市。上述平台最终关闭,投资者无法提现,陈XX等人逃匿。被告人夏XX于2017年3月起为某公司拉客户,按客户投资额10%获取提成,共发展戴X等4名客户投资合计597万元。2019年10月14日,夏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高达四千余万元、受害人数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犯陈XX、邱XX、官某某均在逃,被告人夏XX作为中层业务人员被抓获归案,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公诉机关认定夏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597万元,数额巨大,但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卢建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夏XX,深入了解案件全貌。通过细致阅卷和证据梳理,卢建军律师迅速锁定了多个核心辩护要点。首先,在犯罪主体认定上,夏X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人员,按照公司安排开展业务,并非决策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在量刑情节上,夏XX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而非仅认定为坦白,这一区分对量刑减让幅度有实质性影响。再次,卢建军律师还围绕夏XX系初犯、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等从轻情节展开充分论证。关于犯罪数额,卢建军律师详细梳理了银行流水和投资合同,提出部分款项存在重复计算或已返还,实际损失金额应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同时指出夏XX系因自身投资受损后参与维权,主观恶性较小。卢建军律师还积极协助被告人与司法机关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夏X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程序上的从宽保障。

在庭审过程中,卢建军律师围绕“自首认定”“从犯地位”“数额核减”“认罪认罚”等核心要点展开系统辩护,向合议庭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词,并就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合议庭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定夏XX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同时认定其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了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决。

案件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XX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夏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夏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夏XX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XX在犯罪所得人民币59.7万元范围内退赔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四条(追缴退赔)。



  • 2020-06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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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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