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陈建军,江苏XX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5636。
被申请人:胡XX,男,汉族,大学文化,出生日期1997年4月20日,身份证号码XXX,江西XX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文XX。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胡XX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胡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被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胡XX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胡XX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胡XX昏迷被送医治疗,醒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经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胡XX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胡XX刚刚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不管在学校还是单位均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社会恶习和前科劣迹,本次犯罪亦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
三、犯罪嫌疑人胡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XX在家庭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多次委托律师和叔叔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并积极筹措资金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被害人许X一家亦对犯罪嫌疑人胡XX表示谅解并向贵院提交了谅解,希望贵院能从轻处理本案,对犯罪嫌疑人胡XX不予追究或免于起诉。
四、对犯罪嫌疑人胡XX申请不起诉,有其家庭客观因素。
犯罪嫌疑人胡XX交通肇事案中,其母亲死亡,父亲重伤至今卧床治疗,犯罪嫌疑人胡XX作为肇事者,一方面因为自身不当驾驶导致至亲死亡、受伤而身心自责不已,至今仍深陷痛苦中;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胡XX刚刚大学毕业进入国企江西XX公司工作,若因此被判刑必将被公司开除,那么作为家庭顶梁柱失去工作必将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对未来失去信心,更有可能成为社会负担。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XX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能够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胡XX适用相对不起诉,给予其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建军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