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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上海XX公司、王X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沪0120民初25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宁律师
通过努力,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民初2509号

  原告:周XX,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宁,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男,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周XX与被告王XX、王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后,经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指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原告追加上海XX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请,同时撤回被告王XX,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20年3月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上海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上海XX公司返还原告已付的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80,000元;被告王X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1年6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XXX、XXX单元,被告王X系100%的自然人股东。2018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王X承租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XXX单元的部分房屋以经营餐饮。2018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X及王XX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用“上海XX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并支付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款。嗣后原告归还了营业执照并要求返还保证金,然被拒绝,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X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告向其承租房屋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事实,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仅付70,000元。此后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营业执照也已返还。

  被告上海XX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王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XXX单元部分一楼的房屋(不包括通往二楼走廊过道)用于经营餐饮。2018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X及王XX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用“上海XX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餐饮并向被告王X支付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80,000元,待租赁期满或协议提前解除由被告王X在10日内返还原告80,000元。期间,原告按约向被告王X付款80,000元。嗣后,原告与被告王X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矛盾并最终解除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也同时予以返还。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未果,以致涉讼。

  另查明,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1年6月7日注册成立,现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XXX单元,被告王X系100%的自然人独资股东。

  在审理期间,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王X和被告上海XX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由《补充协议二》、付款凭证、(2018)沪0120民初第24131号案件材料、户籍工商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补充协议二》系由原告与被告王X及王XX签订,合同签订各方均系个人,而非公司,且在该协议中明确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的收款方和返还义务方均系被告王X,涉案款项也由被告王X实际收取,因此在租赁合同已解除和营业执照已返还的情况下,被告王X未返还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80,000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上海XX公司承担责任无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XX营业执照使用风险保证金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XX

  审 判 员  盛军华

  人民陪审员  周 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20-03-02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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