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寻衅滋事罪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12刑初13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让芳律师
案件发生在高空抛物司法解除正式施行前,因新的司法解释将高空抛物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为了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量刑。律师经多次沟通,仍按寻衅滋事罪起诉。最终取得相对理想的刑期。

案件详情

    孙x寻衅滋事罪——高空抛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孙X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XX某小区某单元某室内,为发泄个人情绪,从窗户向外抛掷吸尘器、支架、鞋等物,造成楼下停车场范X停放的一辆白色现代牌轿车(车牌号:×××)及张X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车牌号:×××)被砸损。经鉴定,两车车损价值人民币2600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孙X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永顺派出所投案。涉案吸尘器、支架、鞋等物已起获。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已于诉前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范X、张X的陈述,证人刘X1、刘X2、杨X的证言,被告人孙X的供述,价格鉴定报告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法律意识淡薄,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XX、武让芳所提请求对被告人孙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孙X适用缓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吸尘器一个、支架一个、金属喇叭状物一个、烟灰缸一个、包装袋一个、帆布鞋一双、皮鞋一双、运动鞋一双、加湿器一个、金属杆一根,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2019-12-2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