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盗窃罪获拘役刑
(2021)京0115刑初448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美大卖场高米店北XX内,先后多次以漏扫码的方式盗窃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08.27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处陈X犯有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办理过程:本案是速裁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审理,时间很短暂,中间因家属不懂法律知识,耽误了一段时间,错过最佳取保候审时机。在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至检察院阶段,经过仔细阅卷并向检察官递交意见,包括当事人主观恶性,当事人构成自首,当事人涉案金额比较小,建议检察院不起诉或拘役刑并缓刑,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