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
陈XX,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杰,北京XX律师。
被告
王XX,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判决王XX偿还陈XX货款32,783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王XX承担。
王XX于2018年1月开始向陈XX购买用于制作工艺品的材料,同年7月13日经结算,王XX尚欠陈XX货款32,783元,并出具1张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条给陈XX收执。嗣后经陈XX多次催讨,王XX至今未还。为此,陈XX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XX与王XX因买卖制作工艺品的材料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王XX未能偿还所欠货款,应当承担偿还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计算进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XX货款32,7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杨XX
裁判日期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