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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0吴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苏0591民初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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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91民初9280号

  原告:吴XX,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原告家的租户,于2020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后被告称鼻子摔伤需要手术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5000元,三笔款项都是以现金出借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理会,现被告拒接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张XX,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扬东XX。

  2020年3月15日,被告张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XX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元)。”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盖有XX公司公章并手写有“张XX”。

  2020年3月16日,被告张XX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吴大哥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借条下方借款人处手写有“张XX”。

  2020年4月7日,被告张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大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借条下方借款人处手写有“张XX”。

  2019年10月10日,案外人吴XX与被告张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XX承租吴XX位于车库,租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月租金600元。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证人吴X,4到庭陈述称,原告是其亲弟弟,被告是其租户,因其父亲生病需要配药,因此其将现金放到原告处,由原告去配药,被告拖欠其租金后跑路。

  关于借款经过,原告称其患有先天性下肢残疾,行动不便,不识字也不会写字,其与姐姐吴X,4共同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古XX202室。2019年9月份左右,吴X,4通过中介将位于车库出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房屋后一直对原告很好,还曾送了一箱酒和一只鹅给原告,原告逐渐信任被告并与之交往。被告称其是开公司的,在2020年3月15日,被告称鼻子摔坏了需要动手术但是没钱,所以向原告提出借款,出于信任,原告就拿了21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主动出具了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2020年3月16日,被告称还需要治疗费,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亲自爬下楼梯,爬到被告家里把钱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2020年4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000元现金,也出具了借条。原告称,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均是吴X,4给原告的,款项是用来给其父亲配药治病的,借款发生后,被告没多久就跑路了,原告曾到借条中载明的公司地址找被告,发现该公司已经不在,被告也拒接原告电话。

  经本院释明后果,原告坚持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客观属实,并自愿能承担虚假陈述及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借条主张现金出借给被告56000元,被告未到庭抗辩并就款项收取及归还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就现金交付被告的庭审陈述与现有证据并无明显矛盾且能相互印证,被告出具的借条亦均载明“借到”或“收到”原告的借款,因此,综合原被告双方关系、款项来源等情况,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借款56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杨XX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2020-11-27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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