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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成功驳回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申请。

  • 劳动工伤
  • 江海劳人仲案字【2020】719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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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据理力争,成功驳回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件详情

一、案情概述。

张X主张在2015年10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岗位是司机,基本工资是4500元,搬运费用另算,发放工资的形式是现金和转账,上班不需要考勤,后因张X认为单位逼迫其强行冒险作业,在老板的再三要求下,其不再回来上班,并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但其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单位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劳动仲裁阶段事宜。

二、律师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有经济补偿拿。

2、劳动者“炒掉”用人单位,需要慎重,千万别打无准备之仗!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仲裁委才会支持你的请求。这个案件中,张X一份证据都没有提交,而正是其没有提交证据的行为,成为其仲裁败诉的重要因素。既然张X主张单位强迫其冒险作业危及其人身安全,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已经发生,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种,譬如和老板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另外,张X仲裁申请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其并未向仲裁委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并未在仲裁申请里面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都没解除,仲裁委如何支持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单位的答辩意见。

1、单位从未强迫过张X冒险作业,对此,张X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事实上是张X不服从公司安排,并私自擅离岗位,拒绝提供正常劳动。

2、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劳动关系的解除,张X从未向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在仲裁请求里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于法无据。

3、通过单位提交和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单位一直要求张X回来上班,并安排工作给他,且庭审中,单位亦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四、仲裁委的裁决意见。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张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单位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单位有通知张X回去上班,且单位在庭审中陈述至今为解除与张X的劳动关系。在单位否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张X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张X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 2020-11-11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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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佳杰,湖南人,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现执业于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汤律师依靠自身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承办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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