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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争取判处拘役案例

  • 刑事辩护
  • (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3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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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辩护,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以下争取到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一、案情概要。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X在新会区XX经营美发店,并容留了李X等人在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钟X还租赁了新会区XX中心二路某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李X等人当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另外,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钟X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辩护意见概要。

1、被告人钟X在案发后能如实向办案部门供述自己罪行,没有故意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钟X是初犯、偶犯,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暴力性犯罪较小,其在被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内积极接受改造,认罪态度良好,故应酌定从轻处罚;3、根据证人肖X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钟X收取的分成基本用于店铺租金支出,肖X的工资支出、失足妇女的餐费支出,其本人从中获益很少;4、被告人钟X在侦查阶段主动向民警举报了其他人涉嫌容留卖淫的事实,并提供了具体的发廊名称和具体的地点,上述举报已被民警书面记录下来,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沟通得知,该发廊已经停业,但被告人钟X确有立功的主观愿望,其行为亦有可能为公安机关提供重大的破案线索,理应得到积极的肯定。5、被告人钟X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已认真改过,且其本人当庭愿意认罪,故恳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X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钟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若干元。判决书作出后的第5日,被告人服刑完毕,尽快回归社会。


  • 2015-05-19
  • 江门市新会区(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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